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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有人說:【眼見為憑】!可是親眼見到的一定就是事實嗎??
 
實例一:
某日A女在街上遇到了B女的另一半和一名年輕女子狀似親密,有說有笑的邊走邊聊著。A女在未經求證的情況下,就立刻打電話給B女告知此事,並添油加醋地說B夫有外遇了。(A女見不得人好啊是怎樣?)

影響:害得B女夫妻倆為此大吵一架,甚至B女在盛怒之下還揚言要離婚。

結果:經過B夫耐心的解釋該名年輕女子是他的表妹淑琴,並當場由B女打電話去求證後確認無誤,幸而免去一場家庭風暴。

做法:換做是我,我會上前去跟B夫及該名女子打招呼(順便小心觀察他倆的反應,通常要是被抓包的話,一定超級驚慌失措),並婉轉的搞清楚對方身份及姓名。
在瞭解狀況之後我才會打電話給B女,告訴她:好巧喔!我今天遇到妳老公跟他表妹淑琴耶!
至於B女要不要相信,需不需要去求證,那就看她自己決定!至少我盡了朋友義務將所見及狀況轉述,最好事情真如B夫所說,要是他真有不軌,也好提前給B女個暗示囉!

PS. 親眼所見但未經證實的事,實在不應該亂講一通。
三姑六婆嚼舌根的人最討厭!有人或許會說:B女不應該懷疑老公呀!夫妻貴在信任!不應該人家一講就隨便吃醋、吵架。
憑良心講,能有幾個女人聽到類似的事情時,當下可以冷靜得了啊?就算有,那畢竟也是極少數吧!女人大多是喝醋長大的….但是還是有例外的,挖哉啦~~
 
實例二:
甲先生半夜開車回家途中,發現有機車騎士(乙)連車帶人的倒地不起(因為受傷而導致昏迷)。而現場沒有其他人在,肇事者顯然也已經逃逸。當下好心的甲立刻停下車來上前察看,並打電話叫救護車。
正巧路人丙此時經過,就在救護車到場後,因為丙沒有看到現場有其他人,只看到甲和他停在一旁的車子,所以丙就向警方供稱甲就是肇事者。(真是見丙個大頭鬼了….)

影響:甲在百口莫辯的情況下,當場被視為嫌疑犯,並依法帶回警局偵訊。

結果:在經過警方一番詢問並取得當時道路監視器錄影證據後,證明了甲的清白,而真正的肇事者也在事發後短期內就循線逮捕到案了。

做法:應該將事實轉述給警方做為辦案的參考,不應該對沒有根據的事情亂做推斷,這樣不止影響了警方辦案的速度,更誤會了好心的甲先生,還可能讓真正的肇事者逍遙法外。

PS. 要是大家都像路人丙那樣欠人ㄍ一ㄠˊ的話,以後誰還敢再當好人呀?!好心被狗咬的事,誰願意做呢?現在的社會已經夠冷陌,別再雪上加霜了吧!

以上實例一是發生在我朋友的身上,實例二來自於新聞報導。
【眼見為憑】正確嗎?還是應該細心觀察並小心求證才是喔!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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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荳荳麻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6) 人氣()